第一章
名称、总部和宗旨
第一条
(名称、总部、分所和中心)
一. 澳门国际研究所,葡文简称IIM,是一非政府组织,性质为非牟利的、合伙的私法法人,以进行学术、科学、社会和文化活动为宗旨。
二. IIM 总部设在澳门柏林街204号星海豪庭金星阁二楼,经会员大会决议,总部可迁往澳门其他地点。
三. IIM 可与公共机构、学术及科研组织订立合作协议,并可与其他具有相同目的之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四. IIM可成立分所和调研中心,作为其附属机构。
第二条
(目的)
一. IIM以深化和更新澳门特色文化为其首要方向及目标,重视澳门多文化的交流融汇是其超越时空的永恒特色,推动本澳各社群间的交流,促进市民间的和谐、团结及发扬其自我生活方式,鼓励新一代提高文代素质、公民意识和专业水平,目的是促进澳门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确立澳门的文化、学术及科研地位,在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将澳门建设成一个集知识、科技和人文于一体的现代化都市。
二. 为了达到前一款所订定的目标,IIM将开展符合其目的之活动,主要为:
a) 举办和支持那些旨在提高本澳的现代化和整体素质水平的研究领域内开展的活动,并加强保持其特征的意识;
b) 促进并支持以推广宣传本地社区文化根源和文物为目的之活动;
c) 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短期课程及类似活动;
d) 出版、合作出版,参与书籍、杂志、简报的出版和磁碟、音像和多媒体的制作工作;
e) 鼓励和促进那些以发展和提高社会、经济水准为目的,特别是将现代化和创意性引入学术、文化、社会及专业活动;
f) 推动与其他同本所宗旨相符的国际组织及外地机构的接触和交流,并扩大合作关系网;
g) 加强与各澳门人社团组织之问的关系。
第三条
(章程及规章)
IIM受本章程及为配合执行本章程而制定的内部规章的制约。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类别)
一.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创始会员,会员、特别会员及名誉会员的身份成为IIM的会员。
二. 创始会员指在IIM成立的公证会上署名者,以及前二十五名加入的个人。
三. 会员指向理事会提出该项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的会员。
四. 特别会员指报名参加IIM的法人。
五. 在所从事的与IIM宗旨相符的工作中取得技术及科学成就,或在与IIM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理事会建议下,经会员大会通过,可被授予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五条
(权利)
一. 创始会员、会员及特别会员的权利是:
a) 参加会员大会亦有投票权;
b) 选举和被选举为组织机关的成员;
c) 根据章程,要求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d) 要求组织机关提供有关IIM的活动信息并作出适当的解释,以及汇报IIM所开展的工作成果。
e) 根据规章的内容,可使用由IIM提供的服務。
f) 根据规章,可优先使用IIM的科研服务以及运用所取得的成果。
第六条
(义务)
创始会员、会员及特别会员的义务是:
a) 遵守章程及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以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b) 准时缴付会员大会订定的会费;
c) 接受被选举的职位,并承担组织赋予的职责;
d) 支持IIM所开展的活动。
第七条
(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透过书面形式指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及IIM的其他会议。
第八条
(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不需缴交会费用,在会员大会上也不享有投票权。
第九条
(丧失会员资格)
在以下情况下,丧失会员资格:
a) 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权力机构提出申请;
b) 由于会员的个人行为,导致或促使损害IIM的信誉或名誉;
c) 屡次不履行章程及规章所指定的义务,不服从由IIM的组织机关作出的合法决议。
第十条
(开除)
一. 开除会员的决定需由会员大会提出或在理事会的建议下,由会员大会通过决定,倘是开除创始会员,会员大会上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支持方可通过。
二. 在自愿退出的情况下,该会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
第十一条
(处罚)
一. 会员可能受到如下的纪律处罚:
a) 因不履行其义务而遭开除;
b) 批评;
c) 中止最多一年的会员权利。
二. 理事会有权执行上一款b) 和c) 项所指的处分。
三. 执行纪律处分必须依照纪律处罚程序,保证有关会员或其代表在场旁聴。
四. 在执行本第一款b) 和c) 项所指的其中一项纪律处罚时,必须书面通知受惩罚的会员,而该会员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召开的第一次会员大会上提出上诉。
第三章
组织机关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二条
(机关)
一. IIM 的机关如下:
a) 会员大会;
b) 理事会;
c) 监事会。
二. 每两年选举产生组织机关的成员,被选举的成员可一次或多次当选。
三. 组关机关成员的就职由会员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组作和运作)
会员大会由所有完全享有会员权利的创始会员、会员和特别会员组成,具有独立自主的决议权,但受到法律和本章程的约束。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主席)
一. 会员大会由主席团领导,该主席团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组成。
二. 主席团主席负责领导会员大会的工作,当他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席代任。
三. 秘书负责撰写会员大会的会议记绿,当他缺席时,可由主席团主席指定与会的任何会员代替其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
一. 会员大会举行平常会议或特别会议。
二.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讨论和投票通过上一财政年度的工作和财政报告,及监事会的意见书。
三. 由主席团、主席团主席召集或至少由理事会或监事会的二十五名会员提出要求,大会举行特别会议。
四. 会员大会应至少提前十五天,透过递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召集所有的会员开会。
第十六条
(运作)
一. 每一会员具有一投票权。
二. 会员可委托其他会员作为其代表,被代表之会员须以书面形式知会主席团主席。
三. 会员大员之决议,除非在法律或本章程之规定范围内,否则将通过投票,以多数通过的形式决议。
第十七条
(决议人数)
于会议所定的时间,当出席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会员及代表人足够半数时,会员大会可作决议,于半小时后,不论会员出席人数多少,大会均可作决议。
第十八条
(权限)
会员大会有以下权限:
a) 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和监事会;
b) 在审查监事会的意见书后,审核报告和帐目,并投票表决;
c) 审议IIM的活动计划纲要,并投票表决;
d) 就取消会员资格做出决定;
e) 授予名誉会员的称号;
f) 修改或变更本章程的内容;并
g) 就IIM的解散作出决议,并对其财产作出安排。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组成)
一. 理事会为代表及管理IIM的机关,由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三名理事组成。
二. 至少有两名理事会会员从创始会员中选出。
三. 理事长负责代表IIM,并指导其管理及行政工作,在他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理事长代任。
四. 理事会会员出现空缺时,由会员大会召集专门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会议)
一. 理事会至少每月举行一次会议。
二. 理事会的决议须在大部份与会会员支持下方可通过,理事长有决定性投权票。
第二十一条
(权限)
一. 理事会负责行使对IIM进行良好管理的一切权利,特别是:
a) 制定活动计划纲要;
b) 编制及执行预算;
c) 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席报告与营业帐目;
d) 管理IIM的资产,开展活动,招聘人员和助手,规定相关的工作条件,行使相关的纪律惩罚权;
e) 就指导IIM的研究、出版和参与外界活动等工作做出决定;
f) 制定内部规章;
g) 讨论设立和颁发IIM的各项奖章和荣誉头衔,名誉会员的称号除外;
h) 主动或被动地在法院内外代表IIM;
i) 吸收新会员;
j) 要求召集会员大会;
l) 按大会决议转让IIM的资产;并
m) 行使法律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对于IIM的某一文件或某一类文件,必须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两位理事会会员
共同签署,也可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授权处理该行为或某一类行为的唯一受托人签署。
三. 理事会主席可委托他人处理仅属日常收发文件的事宜。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组成和权限)
一. 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一名秘书和一名监事组成。
二. 监事会负责监督IIM的行政工作,检查其账目和会计账簿,并撰写年度意见书,呈交会员大会。
第四章
IIM之运作
第二十三条
(活动)
为了履行其宗旨,IIM将自资举办活动,如由其会员或第三人出资,但要求IIM提供服务的活动,将订定具体的规章,合同或议定书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合同,协议及定书)
由IIM和其会员或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或议定书必须为书面的,并应遵守法律规定,章程规定和适用规章。
第二十五条
(纪律约朿)
IIM属下的人员,无论隶属何种性质的工作关系,均受IIM的纪律约朿,而IIM将对其员工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章
财政和财产
第二十六条
(收入和支出)
一. IIM的支出将由其平常收入承担,而这些收入的组成为:
a) 会员之会费;
b) 出租物业或服务之收益;
c) 接受之津贴;
d) 任何其他收入,如捐赠,遗赠或其他盈利;
第二十七条
(财产)
IIM的财产包括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作为收益来源的投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款项之分配)
结算后,账目剩余的一部份款项可用于开展学术和科研交流,推广调查研究活动,另一部份可用于投资。
第六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九条
(章程之修改)
一.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特别会议通过,而会议的召集必须明确以修改章程为理由。
二. 为条改章程,会员大会可根据第十七条的进行。
三. 会员大会关于修改章程之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的出席会员或指定代表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解散)
一. 以解散IIM为目的而召开的会员大会会议,如决议赞同,IIM可以解散。
二. 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解散事宜。
三. IIM被决定解散后,会员大会应立即成立清产委员会,决定清产章程并指出如何安排可能拥有的剩余资产。
第三十一条
(筹设委员会)
一. IIM的各组织机关将在IIM成立后六个月内经选举产生。
二. 在其成立之后首六个月内,IIM将由筹设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由三名创始会员组成,其中一名主席,两名理事,皆在IIM成立后十五日内召开的创始会员会议上选举产生。
本研究所将采用附表所指之图案作为本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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